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ial Joint Association of Rural Development(缩写为SPJARD)。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四川省境内有志于新时代公益慈善事业和乡村振兴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资格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搭建合作平台,建立联动机制,聚合社会各界资源致力于推动与乡村振兴发展密切相关的人才培育、文化赋能、生态建设、乡村治理、产业促进、公益帮扶等事业发展,共建美丽乡村,助力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乡村振兴局。
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有效利用资金物资和人才资源等优势,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具体开展下列业务活动:
(一)融入“百工技师工程”“栋梁工程”等品牌项目建设,开展发展能力、创业就业等培训活动,助力构建乡村振兴发展人才支撑体系。
(二)深度挖掘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域文化等乡村优质文化资源,支持乡村德治、家风建设,助力乡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探索乡村社会治理创新。
(三)协调孵化乡村特色产业,支持乡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四)支持乡村人文环境优化改善,组织开展乡村教育、文化、体育、健康、救助等方面的公益帮扶和志愿服务活动。
(五)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衔接会员各类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课题研究、研讨交流、活动策划,为会员提供产业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承办政府委托和购买服务的事项需符合本章程规定并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与乡村振兴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
个人会员为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关注乡村振兴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社会贤达等人士,个人会员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乡村振兴发展;
(五)在社会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和建言献策,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建立会员信用机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以上时,可以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数量一般应占会员总数的30%,最少不得少于100个。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理事选举办法;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本团体领导下,依照章程规定和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团体的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支持秘书处的业务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岁。
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人选可以在捐赠贡献突出的会员单位和服务对象代表中推荐,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不得领取任何薪酬。
(五)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罢免程序,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业务主管等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具有建议和督导执行权;
(五)监督本团体各组织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对本团体开展重大活动及财务收支等具有指导与监督权,对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较大问题或偏差应及时召开监事会议研究处置意见,并督导相关执行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恪尽职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组)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本团体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肩负保证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