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规定,为有效开展乡村振兴有关活动,保证本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团体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本团体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成员的法定义务,也是本团体成员主人翁精神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
第三条 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确定会费标准,对同类会员统一会费标准,对不同性质会员分别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员必须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其方式可一次交纳或分年度交纳,一次交纳的按年度标准计算。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五条 本团体单位会员按一年度交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理事会员单位:6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会员单位:10000元/年;
(四)副会长会员单位:15000元/年。5年一缴。
第六条 本团体的普通个人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为500元/年。
凡会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个人会员不再另行交纳;邀请的“五老”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知名爱心人士等个人会员,由其本人决定交纳与否。
第七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工资福利、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和聘请兼职人员的合法劳务费;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支出;
(三)编辑出版本团体内刊、宣传册、网站维护等宣传费用支出;
(四)开展调查研究、交流考察、学术研讨、课题评审等业务活动支出;
(五)参与本团体业务活动的志愿者补助;
(六)为本团体党组织阵地建设和开展活动提供专项经费支持;
(七)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八条 会费标准根据本团体职能变化、业务范围的调整、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会员交纳会费由本团体秘书处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条 会费交纳期限:
(一)每年12月10日前为交纳当年会费的期限;
(二)新批准入会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交清当年度会费。
第十一条 本团体对未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的会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交纳会费;
(二)发书面通知书或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
(三)限制其行使本团体章程第十二条的部分权利;
(四)经提醒一年内不交纳会费,也未提供经费支持和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且尚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视同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费实行预算管理,每年会费开支预算由秘书处提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理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应按时向理事会报告。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办法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十五条 本团体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审批;大项支出如房产、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财务管理办法,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同级监事会和会员的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