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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5/02/05浏览量:43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3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其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决定理事、监事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六)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团体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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