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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2025/02/05浏览量: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开展正常活动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据《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营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对本团体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监督。

第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五条  本团体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条  财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本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本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团体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报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经理事会审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本团体监事会,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用白条抵押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本团体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本团体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收支协调、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报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秘书处各部门须严格执行年度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年中预算调整外,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秘书长审核。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部门委托本团体完成某专项时的拨款;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分类核算,严格按规定签发和使用会费专用收据、税务发票、捐赠收据等各类票据。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经费支出范围:

(一)会议费:经批准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表彰会等;

(二)办公费:本团体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旅差、设备购置维修、租用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等项开支;

(三)印刷费:出版、发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书刊、报纸;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和经营网站等;

(四)事业活动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项目考察、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

(五)本团体聘用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和聘请兼职人员的合法劳务费;

(六)参与本团体业务活动的志愿者补助;

(七)党建工作经费;

(八)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与权限:

(一)本团体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是: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签字,5000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签字;凡属非预算内和临时动议的,一律由法定代表人审批;

(三)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须一并附上。必须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主办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名,出纳履行划款程序;

(四)部门或个人申请报销时,注明用途,原始单据是否齐备、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必须由经办人→分管负责人→主办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名,出纳履行报销程序。如遇审批权限人员出差在外,可网签批复,待返回补签;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

(六)属项目运营方面的支出从其《项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符合本团体的使命宗旨,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清、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现金管理

(一)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对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日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前,出纳应填写“银行提现申请单”,并注明用途、金额,经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批准;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提取现金不得超过5万元。

(三)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小额费用等备用金;

3.日常报销;

4.只能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它劳务费用;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需现金支付的其它支出。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开立需经过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照实际需要可开立基本账户、外汇账户及一般账户;

(二)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一)银行票据管理

1.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及开户行报告,如系空白票据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3.银行票据的作废,需做好记录,并加盖作废章。

(二)银行印鉴管理

1.对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严格的管理,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的,支票簿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主办会计保管,法人章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人保管;

3.采用网上银行付款方式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网上权限。网银付款由出纳准备,会计按照已批准的付款申请,按权限在网上进行付款支付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六章  财产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组织定向募捐、接受捐赠、开展公益项目,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团体不得接收、使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条件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联合其他组织开展募捐活动的,接收的捐赠财产应当进入本团体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应当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数额以及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接受震灾、洪灾、火灾等突发性重大灾害赈灾捐赠,必须专款专用。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乡村振兴发展和公益慈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公益项目,要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重大资助项目支出,要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重大资助项目,开展前必须要履行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出具可行性报告(包括前期调研情况、资助背景、公益内容、预算、时限、合作单位等)。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购置固定资产只能用于行政管理、出租,不能用于捐赠或者对外出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的捐赠款项和实物没有登记入账前不能进行公益运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不得资助任何组织、个人从事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得资助、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不得向单位和个人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投资活动以保证完成年度的公益活动开支比例为前提,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本团体投资获取的增值资金,应当按其章程的规定用于资助符合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开展直办、联办、引资等项目的资金管理,依据《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固定资产管理的标准、分类、计价、处置、核算等,依据《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预算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要做到量入为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

秘书处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本团体本级、分支(代表)机构的经费预算,并送主办会计。主办会计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本团体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经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会议批准。

本团体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秘书长批准后由主办会计组织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一次的理事会议上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主办会计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一条  因财务人员失职给本团体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应酌情进行惩戒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经批准后方可提供查阅或复制,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末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册,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内容变更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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