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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5/02/05浏览量: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立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加强对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和《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其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属于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对外签署协议。

 

第二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本团体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本团体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内容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登记住所地外,属于其活动范围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分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名称为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分会、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委员会、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工作组等;代表机构分为代表处、办事处或联络处,名称为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代表处、办事处或联络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如需有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八条  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本团体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具体程序:

(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拟定的业务范围、职能职责和负责人等。

(二)秘书处负责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审批手续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秘书处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需要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和有关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依照其成立的程序。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未经本团体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省性活动(包括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本团体委托或交办的任务的。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责任义务:

(一)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增强团体凝聚力,促进乡村振兴发展;

(二)维护本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发展建议;

(四)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负责本团体某项职能工作,注重创造典型案例、打造项目品牌、总结工作经验;

(六)承办本团体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应依据本团体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与之相应的工作规则,报本团体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一律称为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提名并申请,报本团体研究批准后任职。

第十五条  未经本团体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它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不得兼任其它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告本团体秘书处并经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凡涉外公务活动,如参会、参展、考察、申办和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须事先报本团体秘书处并经批复后方可成行;不得擅自采取散发通知、印制红头文件等方式组团出国(出境)开展外事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本团体秘书处同意后盖章报送。

第二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本团体××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分支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本团体《重大活动事项备案报告制度》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内部发行的交流资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本团体住所的联系地址,但属于同一联系地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一)涂改、出租、出借本团体分支机构证明文件的;

(二)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三)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本制度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四)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团体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获得合规合法的印章和证书由本团体秘书处统一管理,使用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对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从严审查把关;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它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副会长负责分支(代表)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代表)机构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对各分支(代表)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二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期书面报本团体秘书处,每年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活动结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报送活动总结。

第二十七条 由分支(代表)机构主办的会议,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本团体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3)代表名册;(4)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5)会议决议、专家建议;(6)重要的照片及媒体报道;(7)收支状况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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