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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发展和管理制度
2025/02/05浏览量: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

第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全省性公益慈善组织,各市州公益慈善联合性组织以及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本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有1-2名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情况简介;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以上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章程》有关规定或触犯法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机构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十三条或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经提醒一年内既不交纳会费、也不提供经费支持,且未做出合理解释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本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收回或注销会员所持《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会员证》,并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以上负责人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七)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提升其公信力与荣誉度;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和建言献策,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提供工作经费支持;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接受本会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将根据情况为会员从事的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政府、政策、法律、宣传、专家、信息、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主要有下列服务内容:

(一)根据实际情况,本会可出面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建立会员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争取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二)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从事公益事业发展等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引进国内外资金和技术,指导项目组织实施建设;

(三)提供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合作平台,获得参观考察和学术交流的机会;

(四)获得本会的公开宣传、会员名录、项目投资、人才招聘等方面的信息,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专题讲座、发展论坛和有关培训活动; 

(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享受“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会员”的荣誉和社会交往的身份;

(七)保障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作为联系人。

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本会规定的会费交纳制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其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有规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为本会或公益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通报表扬或公开表彰奖励;

(二)被评选为先进者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牌匾;

(三)向上级推荐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业绩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5月29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有待今后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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