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团体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定义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1000元以下、300(含)元以上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等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并按财务部门要求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
(三)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并会同综合办公室定期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核算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并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发生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失时,领用部门及领用人说明原因,如属责任事故须按固定资产现值予以赔偿。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各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报送本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需求,综合办公室制定合理采购计划,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采购负责人进行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行政采购负责人负责,遇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可由使用部门自行购买,固定资产采购或添置应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力求保证质量,降低成本;
(三)对于购置固定资产单价在五万元以上或批量购置同一固定资产价格在十万元以上的,须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文件和成交合同交财务部门备案;
(四)社会捐赠的仪器、设备等,综合办公室根据捐赠合同、发货单、计价凭据等资料,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综合办公室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入账登记。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调拨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验收。验收时应 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发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综合办公室凭《固定资产购置申请》、采购合同、发票、划款通知单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
(二)固定资产登记后由综合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时生成固定资产编号;
(三)领用、调拨本单位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后,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综合办公室审核,财务部门复核并计算固定资产成本,秘书长批准,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方可领用,综合办公室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封存申报手续,使用部门发现多余闲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反映给综合办公室及财务部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封存保管,并填写“固定资产封存单”,报财务部门做相应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核算
本团体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价值管理及使用监督工作。
(一)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残值率为5%。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计提年限 净残值率
1、房屋及建筑物 20 5%
2、机器设备 10 5%
3、运输工具 4 5%
4、计算机设备 5 5%
5、办公家具 10 5%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一)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
(二)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秘书长审批;
(三)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在固定资产卡片注明出售日期,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
(四)财务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
(一)当事人须填写“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交由综合办公室报批;
(二)综合办公室接到申请单需先查询固定资产账册,确定其维修价值,联系售后服务商;
(三)维修后综合办公室应将“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原件交财务部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盘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由使用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由综合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批核准,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运行速度慢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不能修复利用的;
2.老化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将发生危险的;
3.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综合办公室要及时作价处理,并和财务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综合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批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财务部门协助,每年定期(年中或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用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账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在盘点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人写书面情况,综合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知秘书长批复后,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9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