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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
2025/02/05浏览量: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为规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团体业务范围,由本团体策划、发起、实施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包括用合同的形式进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本团体组织开展项目应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拾遗补缺的原则,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与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团体建立项目数据库,征集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适用范围的项目,通过网络和其他途径,并对外公布,供捐赠者选择。

第六条  本团体实施项目,坚持按捐赠人意愿立项的原则:

(一)捐赠人有明确意愿并符合本团体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二)捐赠人无明确受赠者的,由本团体项目管理部门向捐赠者提供建议选择意见。无定向捐赠意愿的,其捐赠款由本团体按有关规定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基金;

(三)根据捐赠协议,由本团体同受赠单位或项目执行机构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四)项目完成后需向本团体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项目的图片、录像和其他相关的业务资料。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遵循以下原则:

(一)本着“投向正确、选项精准、实施规范”的原则,实施项目应由专人编制项目策划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必要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方案;

(二)项目策划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必要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制作项目评估报告;

(三)项目策划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必要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执行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经秘书长审查后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资助型项目由秘书长同受资助组织的代表签署资助项目协议书;

(五)对突发的各种灾害的救助,由于灾害救援紧迫,紧急救灾、救助项目立项流程可以按照简化流程进行,即由紧急救灾、救助项目人员负责准备审批材料,由秘书长或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紧急救援救助项目,参照《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应报经党支部集体讨论决策后,提交理事会最终决定。

第九条  所有项目立项需遵循项目负责人申请→秘书长审核→专家委员会评估→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的流程。凡已决定开展项目的子项目,直接进入协议审批流程。

第十条  项目立项前的审核内容:申请立项的项目是否符合本团体业务范围,审议每一个项目活动目标的针对性、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效果,是否符合政策倡导的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评估项目是否按本团体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以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是否符合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执行与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团体项目管理部门包括相关专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前期调研、编制论证、实施督导项目结项和总结报告等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本团体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准确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结束后及时进行检查验收、评价效果和做出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本团体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完成后,应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质量与绩效进行实地评估。

项目被评定为优秀的,对其有功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由秘书长审核决定,予以适当奖励,其奖金原则上从该项目的管理费中列支。

凡属不合格的项目,且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责令项目执行单位完善结项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签署项目执行协议的受赠单位,需按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并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日常管理工作任务;

(二)加强进度和质量检查,组织竣工验收、效果评价和执行结果报告;

(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团体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需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其审批程序为项目负责人起草→团队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定。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专人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评估。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协议中要明确规定项目首期、项目中期和项目终期的时间点。项目付款次数根据项目周期和内容确定。首次支付比例由团队负责人和项目执行方商议决定。为确保项目执行效果,一般情况下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和合作机构规模,需保留项目预算总额的5%-20%作为项目尾款,在项目结束验收评估后方可予以支付。公益类、救助类、工程建设类项目可按相关规定在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审批并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项目负责人可按照《项目资助协议》约定的拨款时间,填写付款申请单,申请支付项目首期款项。付款审批流程参照本团体《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帮扶活动无关的借款与投资;

(二)以合作名义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三)将本团体的组织名称、公益帮扶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四)从事可能使本团体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从事违背本团体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项目;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开展重大公益帮扶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机构执行的项目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是项目的运行的基本状态、出现的主要问题、产生的主要效果、需要调整或支持的内容等;各项目团队负责人须定期针对项目监测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方无故拖延项目,或者项目实施方确实没有落实项目的能力,项目负责人督促后仍不能改进的,项目负责人应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进行项目评估的,可以启动项目评估程序。根据评估主体不同,评估分为两类:

(一)第三方评估,指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学术单位、行业专家等开展的项目评估;

(二)机构内部评估,指通过本团体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开展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项目的非正常终止,均按照项目负责人申请→秘书长审核→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后方能生效。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本团体应对项目实施方提出整改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项目,本团体可单方面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其终止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机构未能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实施项目,且未给予合理解释;

(二)项目实施机构未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预算实施计划,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

(三)项目实施机构未按期完成项目,或在项目实施未征得本团体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

(四)项目实施机构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相同内容的资助而未告知本团体;

(五)项目实施机构未能如期向本团体递交报告且反复督促仍未提交;

(六)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七)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八)项目实施机构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九)项目实施机构实施的项目质量异常低下,在本团体组织的监测、评估、审计中暴露出有较重大问题的;

(十)项目实施机构未能落实承诺的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十一)其他使项目实施无法进行的外在因素;

(十二)有严重违法违规并造成本团体公信力受损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已经结束的项目相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进行分类、保存并移交档案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5年1月10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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